2016-07-20 教育部 日前,教育部施行《高等学校防治与处置学术不端不道德办法》(教育部令其第40号)(以下全称《办法》)。《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防治与处置学术不端不道德作出规定。《办法》依据新的修改的《高等教育法》,了解秉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对防治与处置学术不端不道德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不道德的类型、学术不端案件的法院、调查、确认、处置、救济与监督等内容做到了全面规定,明确提出了许多最重要的制度措施。 一是具体了高等学校防治与处置学术不端不道德的主体责任,规定高等学校应该创建集教育、防治、监督、严惩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二是引人注目了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办法》单列教育与防治一章,引人注目预防为主的拒绝,拒绝高等学校完备学术管理体系和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制度,营造希望创意、尊重告终、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拒绝强化对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教育,创建培训制度、学术诚信记录制度、科研过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审批制度等。
三是完善了学术不端案件检举法院机制。拒绝高等学校具体明确部门负责管理法院对学术不端不道德的检举,并明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份或线索具体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发表报导的案件,高等学校予以法院或主动调查处置。四是具体了学术不端案件的调查、确认程序。
《办法》依照《高等教育法》,具体和实施了高校学术委员会调查、确认学术不端的职责,细化了调查程序、规避规则、调查方式、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保密义务等规范,为法律规定的明确实施获取了确保。五是具体了学术不端的类型。《办法》具体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还包括:抄袭、剽窃、强占他人学术成果,伪造他人研究成果,假造数据或捏造事实,失当所写,获取欺诈学术信息,交易或代笔论文等。
同时许可高等学校可以融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六是规定了学术不端不道德的处理方式与救济途径。《办法》规定,高等学校依职权和规定程序,融合学术不端不道德性质和情节长短,可对责任人给与解雇(解雇)或免职、解聘等处置。
有关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上告的,可以驳回或申请人审核。七是规定了公安部门学术不端的监督机制。
针对实践中有可能不存在的公安部门不力、掩饰纵容、处置不公等问题,《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不道德推卸责任塞责、掩饰纵容、公安部门不力的,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必要的组织公安部门,导致恶劣影响的,不应追究责任学校涉及领导的责任。 《办法》的颁布实施,使高等学校处置学术不端不道德有章可依、有规难以确定。下一步,教育部将大力指导推展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办法》,依据《办法》完善完备高校学术不端不道德防治与处置机制,依法规范处置学术不端不道德、优化高等学校学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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